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2015年(nian)10月23日(ri)財政(zheng)部令第78號公布,自2017年(nian)01月01日(ri)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wei)了規范政(zheng)府的會(hui)(hui)計核算(suan),保證會(hui)(hui)計信(xin)息質量,根據《中(zhong)華人民(min)共(gong)和國會(hui)(hui)計法(fa)》、《中(zhong)華人民(min)共(gong)和國預算(suan)法(fa)》和其他有關法(fa)律(lv)、行政(zheng)法(fa)規,制(zhi)定本(ben)準則。
第二條(tiao) 本準(zhun)則適用于各級政(zheng)府、各部門、各單(dan)位(以(yi)下(xia)統稱政(zheng)府會計主體)。
前款(kuan)所稱(cheng)各部(bu)門、各單(dan)(dan)(dan)位(wei)是指(zhi)與(yu)本(ben)級政府財政部(bu)門直接或者間接發生(sheng)預算撥款(kuan)關系(xi)的國(guo)家機關、軍隊(dui)、政黨組織、社(she)會團體、事業單(dan)(dan)(dan)位(wei)和其他(ta)單(dan)(dan)(dan)位(wei)。
軍隊、已(yi)納入企(qi)業財務管理(li)體系的單位和執(zhi)行《民間非(fei)營利組(zu)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tuan)體,不適(shi)用本準則。
第三(san)條 政府會(hui)計由預算會(hui)計和財務(wu)會(hui)計構成。
預算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國務院另有規(gui)定的(de),依照其規(gui)定。
財務會計(ji)實行權責發(fa)生制。
第四條 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及其應(ying)用指南、政府會計制(zhi)度等,應(ying)當由財政部遵循本(ben)準則制(zhi)定。
第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ying)當編制決算報告和財(cai)務報告。
決算(suan)(suan)(suan)報(bao)告(gao)(gao)的(de)(de)目(mu)標(biao)是(shi)向決算(suan)(suan)(suan)報(bao)告(gao)(gao)使用(yong)(yong)者提供與政(zheng)(zheng)府(fu)預算(suan)(suan)(suan)執行情況有關(guan)(guan)的(de)(de)信息,綜合反映政(zheng)(zheng)府(fu)會計(ji)主體預算(suan)(suan)(suan)收(shou)支的(de)(de)年度執行結果,有助于(yu)決算(suan)(suan)(suan)報(bao)告(gao)(gao)使用(yong)(yong)者進(jin)行監督和(he)管理,并為(wei)編制后續年度預算(suan)(suan)(suan)提供參考和(he)依據。政(zheng)(zheng)府(fu)決算(suan)(suan)(suan)報(bao)告(gao)(gao)使用(yong)(yong)者包括各(ge)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qi)常(chang)務(wu)委員會、各(ge)級政(zheng)(zheng)府(fu)及其(qi)有關(guan)(guan)部門、政(zheng)(zheng)府(fu)會計(ji)主體自身、社會公眾和(he)其(qi)他利(li)益相關(guan)(guan)者。
財(cai)(cai)務報(bao)告的目標是向財(cai)(cai)務報(bao)告使(shi)用(yong)(yong)者(zhe)提供與政(zheng)府(fu)(fu)(fu)的財(cai)(cai)務狀況、運行情(qing)況(含運行成本,下(xia)同(tong))和(he)現金流量等有關(guan)(guan)信息(xi),反映政(zheng)府(fu)(fu)(fu)會計主體公共受托責任(ren)履(lv)行情(qing)況,有助于財(cai)(cai)務報(bao)告使(shi)用(yong)(yong)者(zhe)作出(chu)決策或者(zhe)進行監督和(he)管理(li)。政(zheng)府(fu)(fu)(fu)財(cai)(cai)務報(bao)告使(shi)用(yong)(yong)者(zhe)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an)會、債權人、各級政(zheng)府(fu)(fu)(fu)及其(qi)有關(guan)(guan)部門、政(zheng)府(fu)(fu)(fu)會計主體自身和(he)其(qi)他利益(yi)相關(guan)(guan)者(zhe)。
第六條 政府會計(ji)主體應當對其自身發(fa)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ji)核(he)算。
第(di)七條 政(zheng)府(fu)會(hui)計核算(suan)應當以(yi)政(zheng)府(fu)會(hui)計主體(ti)持續運行為(wei)前(qian)提。
第八條 政府會(hui)計核算(suan)應(ying)當劃分會(hui)計期間,分期結算(suan)賬(zhang)目,按(an)規定(ding)編(bian)制決(jue)算(suan)報告和財(cai)務報告。
會(hui)計(ji)(ji)期間至少分為年(nian)度(du)(du)和月度(du)(du)。會(hui)計(ji)(ji)年(nian)度(du)(du)、月度(du)(du)等會(hui)計(ji)(ji)期間的(de)起(qi)訖(qi)日(ri)期采用公歷日(ri)期。
第九(jiu)條 政(zheng)府會(hui)計(ji)核算(suan)應當以人民幣(bi)(bi)作為記賬本位幣(bi)(bi)。發生(sheng)外(wai)幣(bi)(bi)業(ye)務時,應當將有關外(wai)幣(bi)(bi)金(jin)額(e)折算(suan)為人民幣(bi)(bi)金(jin)額(e)計(ji)量,同時登(deng)記外(wai)幣(bi)(bi)金(jin)額(e)。
第十條 政(zheng)府(fu)會計核(he)算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fa)記賬。
第二章 政府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一條 政府(fu)會計主體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wu)或者事項(xiang)為依據進行會計核(he)算,如實反(fan)映各(ge)項(xiang)會計要素(su)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zhen)實可靠(kao)。
第十(shi)二條 政府會(hui)計主體(ti)應(ying)當將(jiang)發(fa)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yi)納(na)入(ru)會(hui)計核(he)算,確保會(hui)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政府會(hui)計主體(ti)預(yu)算執(zhi)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現金(jin)流(liu)量等。
第十三(san)條(tiao) 政府(fu)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反映(ying)政府(fu)會計主體公共受托(tuo)責任履(lv)行(xing)情(qing)況(kuang)以及報告(gao)使用者(zhe)決策或者(zhe)監督、管理的需(xu)要相關,有助于報告(gao)使用者(zhe)對(dui)政府(fu)會計主體過(guo)去(qu)、現在或者(zhe)未來的情(qing)況(kuang)作出評價或者(zhe)預(yu)測(ce)。
第十四(si)條 政府會計主體對已經發生的(de)經濟業務或(huo)者(zhe)事項(xiang),應(ying)當及時進行(xing)會計核算(suan),不得提前或(huo)者(zhe)延后。
第十五條(tiao) 政(zheng)府(fu)會(hui)計主(zhu)體提供的會(hui)計信息(xi)應當具有(you)可(ke)比性。
同一(yi)政(zheng)府會(hui)計主(zhu)體不同時期(qi)發生的(de)相(xiang)(xiang)同或者相(xiang)(xiang)似(si)的(de)經濟業務或者事(shi)項,應當采(cai)用一(yi)致的(de)會(hui)計政(zheng)策,不得隨意(yi)變(bian)(bian)更。確需變(bian)(bian)更的(de),應當將變(bian)(bian)更的(de)內容、理由(you)及其影響在(zai)附注中予以說明(ming)。
不(bu)同政府(fu)會(hui)計(ji)主體發(fa)生的(de)相(xiang)同或(huo)者相(xiang)似的(de)經濟業務或(huo)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zhi)的(de)會(hui)計(ji)政策,確保政府(fu)會(hui)計(ji)信息口徑一致(zhi),相(xiang)互可比。
第十六條 政府會(hui)計主體提(ti)供的會(hui)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報告使用者(zhe)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條(tiao) 政(zheng)府會計(ji)主體應當按照經濟業務(wu)或(huo)者(zhe)事項(xiang)的(de)經濟實質進(jin)行(xing)會計(ji)核(he)算,不限于以經濟業務(wu)或(huo)者(zhe)事項(xiang)的(de)法律形式(shi)為依據。
第三章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
第十八條(tiao) 政府預(yu)算(suan)會計要(yao)素(su)包括預(yu)算(suan)收(shou)入(ru)、預(yu)算(suan)支出與預(yu)算(suan)結余(yu)。
第十(shi)九條 預(yu)算收入(ru)是指(zhi)政府會(hui)計主體在預(yu)算年度內依法取得的(de)并(bing)納入(ru)預(yu)算管理(li)的(de)現金流入(ru)。
第二十條 預算(suan)收入(ru)一般在(zai)實(shi)際收到時予以確(que)認,以實(shi)際收到的(de)金(jin)額計量。
第二十一條 預(yu)算支出(chu)是指政府會(hui)計主體在預(yu)算年度內依法發(fa)生并納入(ru)預(yu)算管理的(de)現金(jin)流出(chu)。
第二(er)十二(er)條 預算支(zhi)出一般在實(shi)際支(zhi)付時予以(yi)確(que)認(ren),以(yi)實(shi)際支(zhi)付的金額計(ji)量。
第二十三(san)條 預(yu)算(suan)結余(yu)是(shi)指政府會計主體預(yu)算(suan)年(nian)度內預(yu)算(suan)收(shou)入(ru)扣除預(yu)算(suan)支出后的資金余(yu)額(e),以及(ji)歷年(nian)滾存的資金余(yu)額(e)。
第二十四條 預算結(jie)(jie)余(yu)包括結(jie)(jie)余(yu)資金和結(jie)(jie)轉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zhi)年度預算(suan)執(zhi)行終(zhong)了,預算(suan)收入實際(ji)完成數扣除預算(suan)支出和(he)結轉資金后(hou)剩余的資金。
結(jie)轉資(zi)金是指預算安排項(xiang)目的(de)(de)支出年終(zhong)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故(gu)未執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shi)用的(de)(de)資(zi)金。
第二(er)十五條 符合(he)預算收入(ru)、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定義(yi)及其確認條件的(de)項目應當列入(ru)政府決算報(bao)表。
第四章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
第二十六條 政府財(cai)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chan)、負債、凈(jing)資產(chan)、收(shou)入和費(fei)用。
第一節 資產
第二十(shi)七條(tiao) 資(zi)產是指政府(fu)會計主(zhu)體過去的經濟(ji)業務或者事項形(xing)成的,由政府(fu)會計主(zhu)體控制(zhi)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qian)力(li)或者帶來經濟(ji)利益(yi)流(liu)入(ru)的經濟(ji)資(zi)源。
服(fu)務潛(qian)力是(shi)指政府會計主體利(li)用資產提供公(gong)共產品和服(fu)務以履行(xing)政府職能的潛(qian)在能力。
經濟利益(yi)流入表現(xian)為現(xian)金(jin)(jin)及現(xian)金(jin)(jin)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xian)金(jin)(jin)及現(xian)金(jin)(jin)等價物流出的減少。
第二十八條 政(zheng)府會計(ji)主體的(de)資(zi)產按照(zhao)流(liu)動性(xing),分為流(liu)動資(zi)產和(he)非流(liu)動資(zi)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變現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非流動(dong)資(zi)(zi)產是指流動(dong)資(zi)(zi)產以(yi)外的資(zi)(zi)產,包(bao)括(kuo)固定資(zi)(zi)產、在(zai)建(jian)工程、無形資(zi)(zi)產、長期(qi)投資(zi)(zi)、公共基礎設施、政府(fu)儲備資(zi)(zi)產、文物文化資(zi)(zi)產、保障性住房和自然(ran)資(zi)(zi)源資(zi)(zi)產等。
第二(er)十九條 符(fu)合本準則第(di)二(er)十七條規定(ding)的(de)資產定(ding)義的(de)經濟資源,在(zai)同(tong)時(shi)滿(man)足以下(xia)條件時(shi),確(que)認為資產:
(一)與該經濟(ji)資(zi)源相關的服(fu)務潛力很可能(neng)實現或者經濟(ji)利益很可能(neng)流(liu)入政府會計(ji)主體;
(二(er))該經濟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ji)量。
第三十條 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包(bao)括歷史成(cheng)本(ben)、重置成(cheng)本(ben)、現值(zhi)、公允價值(zhi)和名(ming)義金(jin)額。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取(qu)得(de)時支(zhi)付(fu)的現(xian)金(jin)金(jin)額或者支(zhi)付(fu)對(dui)價(jia)的公允價(jia)值計量。
在重置成本(ben)計量(liang)下,資(zi)產(chan)按(an)照現在購買(mai)相同或者(zhe)相似資(zi)產(chan)所需支付的現金金額計量(liang)。
在現值計(ji)量下,資產按照(zhao)預計(ji)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chu)置中所產生(sheng)的(de)未來凈(jing)現金(jin)(jin)流入量的(de)折現金(jin)(jin)額計(ji)量。
在(zai)公允價值計(ji)量下,資產按(an)照市場參(can)與者在(zai)計(ji)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計(ji)量。
無法采用上述計量屬性的,采用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計量。
第三十一條 政府會計(ji)主體在對資產進(jin)行計(ji)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
采(cai)用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ying)當保證所確定的資(zi)產金額能夠(gou)持(chi)續(xu)、可靠計量。
第三十(shi)二條 符(fu)合資產(chan)定義和資產(chan)確認條件的(de)項目,應當(dang)列(lie)入資產(chan)負債(zhai)表。
第二節 負債
第三十(shi)三條(tiao) 負債是指政府會(hui)(hui)計主體過去的(de)經(jing)濟業(ye)務或者事項形成的(de),預期會(hui)(hui)導致經(jing)濟資源(yuan)流出政府會(hui)(hui)計主體的(de)現時(shi)義務。
現時義(yi)(yi)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ti)在現行條件下已(yi)承擔的義(yi)(yi)務。未來發(fa)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shi)項形成的義(yi)(yi)務不(bu)屬于現時義(yi)(yi)務,不(bu)應當確認為(wei)負(fu)債。
第三十(shi)四條 政府會(hui)計(ji)主體(ti)的負(fu)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fu)債和(he)非(fei)流動負(fu)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非(fei)流(liu)動負債是指流(liu)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應付(fu)款(kuan)、應付(fu)政府(fu)債券和政府(fu)依法(fa)擔保形成的債務等。
第三(san)十(shi)五(wu)條 符合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履行(xing)該義務很可能(neng)導致(zhi)含有服務潛力(li)或者經濟利益(yi)的經濟資源(yuan)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義務(wu)的(de)金額能夠(gou)可(ke)靠地計量。
第三十六條 負債的計量屬性(xing)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值和公(gong)允價值。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負(fu)債按照(zhao)因承擔現時(shi)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huo)(huo)者(zhe)資產的金額,或(huo)(huo)者(zhe)承擔現時(shi)義務的合同金額,或(huo)(huo)者(zhe)按照(zhao)為償還負(fu)債預期需(xu)要支付的現金計量。
在現值計量下,負債按(an)照(zhao)預(yu)計期限內需(xu)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liang)下,負債按(an)照市場參與(yu)者在計量(liang)日發生的(de)(de)有序交易中,轉(zhuan)移(yi)負債所需(xu)支付的(de)(de)價格計量(liang)。
第(di)三十(shi)七(qi)條 政府會計(ji)主體(ti)在對負債進行計(ji)量時,一般應當采(cai)用歷史成本。
采用(yong)現值(zhi)、公允價值(zhi)計量的,應當(dang)保證所(suo)確定(ding)的負債金額能夠持續、可靠(kao)計量。
第三十八條 符合負債(zhai)(zhai)定義和負債(zhai)(zhai)確認(ren)條件的(de)項(xiang)目(mu),應當列入資(zi)產負債(zhai)(zhai)表(biao)。
第三節 凈資產
第(di)三十九(jiu)條 凈資產(chan)是指政府會計(ji)主體資產(chan)扣除負債后的凈額。
第四十(shi)條 凈(jing)資(zi)(zi)產金額取決于資(zi)(zi)產和負債的(de)計量。第(di)四十一條凈(jing)資(zi)(zi)產項目應當列入(ru)資(zi)(zi)產負債表(biao)。
第四節 收入
第四十二條 收入(ru)是指報告期內(nei)導致政府會計(ji)主(zhu)體凈資產增加(jia)的(de)(de)、含有服務潛力或(huo)者經濟(ji)利益的(de)(de)經濟(ji)資源的(de)(de)流入(ru)。
第四(si)十三條(tiao) 收入(ru)的確認(ren)應當(dang)同時滿足以(yi)下條件:
(一)與(yu)收入相關的(de)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yi)的(de)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入政府(fu)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jing)濟利(li)益的經(jing)濟資源流入會導(dao)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增加或者負(fu)債減少;
(三)流入(ru)金額能(neng)夠(gou)可靠地計(ji)量。
第四(si)(si)十四(si)(si)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mu),應當列(lie)入收入費用表。
第五節 費用
第四十五條 費(fei)用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ti)凈(jing)資(zi)產減(jian)少的(de)、含有(you)服務(wu)潛力(li)或者經濟(ji)利益的(de)經濟(ji)資(zi)源的(de)流出。
第四十六條 費(fei)用(yong)的(de)確認應(ying)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yi))與費用相關的含有(you)服務潛力或(huo)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zi)源(yuan)很可能流出政府會計(ji)主體;
(二)含有(you)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de)經濟資(zi)源流出會(hui)導致政府會(hui)計主(zhu)體資(zi)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
(三)流出金額能夠(gou)可靠地計量。
第(di)四(si)十七條 符合費(fei)用(yong)定義和費(fei)用(yong)確(que)認條(tiao)件的項目,應當列(lie)入(ru)收入(ru)費(fei)用(yong)表。
第五章 政府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四(si)十(shi)八條(tiao) 政府(fu)決算報告是綜合反映政府(fu)會計主體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jie)果的文件(jian)。
政府(fu)決(jue)算報(bao)告應當包括(kuo)決(jue)算報(bao)表和其他應當在決(jue)算報(bao)告中反映的相關信息和資(zi)料。
政(zheng)府決(jue)算(suan)報(bao)告的(de)具體內容及編制要求等,由財政(zheng)部(bu)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tiao) 政(zheng)府(fu)財務報告是反映(ying)政(zheng)府(fu)會計主(zhu)體某(mou)一(yi)特(te)定日期(qi)的(de)財務狀況(kuang)(kuang)和某(mou)一(yi)會計期(qi)間的(de)運行(xing)情況(kuang)(kuang)和現金流量(liang)等信(xin)息(xi)的(de)文(wen)件。
政(zheng)府財(cai)務報告(gao)應當包(bao)括財(cai)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cai)務報告(gao)中披(pi)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五十條 政府(fu)財(cai)(cai)務(wu)報(bao)告包括政府(fu)綜(zong)合(he)財(cai)(cai)務(wu)報(bao)告和政府(fu)部門財(cai)(cai)務(wu)報(bao)告。
政(zheng)府綜合財(cai)務報(bao)告(gao)是指(zhi)由政(zheng)府財(cai)政(zheng)部門(men)編(bian)制的(de),反映各級政(zheng)府整(zheng)體財(cai)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cai)政(zheng)中長(chang)期可持續性的(de)報(bao)告(gao)。
政府部門財務報(bao)告是指(zhi)政府各(ge)部門、各(ge)單位按(an)規定編制(zhi)的財務報(bao)告。
第(di)五(wu)十一條(tiao) 財務報表是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zhuang)況、運行情(qing)況和現金流量等(deng)信息的(de)結構性表述。
財務報(bao)(bao)表(biao)包括會計報(bao)(bao)表(biao)和附(fu)注。
會(hui)計(ji)報表(biao)(biao)至少(shao)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biao)(biao)、收入費用(yong)表(biao)(biao)和現金流量表(biao)(biao)。
政(zheng)府會計主(zhu)體(ti)應當根據相(xiang)關(guan)規(gui)定編(bian)制合(he)并財務報表。
第五(wu)十(shi)二條 資產負債(zhai)表(biao)是反映(ying)政(zheng)府會計主體在某(mou)一特定(ding)日期的(de)財務狀(zhuang)況的(de)報(bao)表(biao)。
第五(wu)十三(san)條 收入(ru)費用表(biao)是反映政府會計主(zhu)體在一定(ding)會計期間運行情況的(de)報表(biao)。
第五十四條 現金流量表是反映政(zheng)府會(hui)計(ji)主體(ti)在一定會(hui)計(ji)期間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入(ru)和流出(chu)情(qing)況的報表。
第(di)五(wu)十五(wu)條 附(fu)注(zhu)是對(dui)在(zai)資產負債表(biao)、收入費用(yong)表(biao)、現金流(liu)量表(biao)等報表(biao)中(zhong)列(lie)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bu)說(shuo)明,以及對(dui)未能(neng)在(zai)這(zhe)些(xie)報表(biao)中(zhong)列(lie)示項目的說(shuo)明。
第五十(shi)六(liu)條 政府決算報告的編制主要以收付實(shi)現(xian)制為基礎,以預算會計(ji)核算生成(cheng)的數據為準。
政(zheng)府財務報告的編制主要以(yi)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以(yi)財務會計核算(suan)生成的數(shu)據為準。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ben)準則(ze)所稱(cheng)會計(ji)(ji)核算,包括會計(ji)(ji)確認、計(ji)(ji)量、記錄和報(bao)告各個環節,涵蓋填(tian)制會計(ji)(ji)憑證、登(deng)記會計(ji)(ji)賬簿、編制報(bao)告全過程。
第五十八條 本準則所稱預算(suan)(suan)會(hui)計(ji),是指(zhi)以收付實現制(zhi)為基礎對政府會(hui)計(ji)主體預算(suan)(suan)執(zhi)行過程中(zhong)發生的(de)全(quan)部(bu)收入和(he)全(quan)部(bu)支出進行會(hui)計(ji)核算(suan)(suan),主要反映和(he)監督預算(suan)(suan)收支執(zhi)行情況(kuang)的(de)會(hui)計(ji)。
第五十九條(tiao) 本準則所稱(cheng)財(cai)務會(hui)(hui)計(ji),是指以權責發(fa)生(sheng)制(zhi)為(wei)基礎對政(zheng)(zheng)府會(hui)(hui)計(ji)主(zhu)體發(fa)生(sheng)的各項(xiang)經濟業務或者事項(xiang)進(jin)行(xing)會(hui)(hui)計(ji)核算,主(zhu)要反(fan)映和(he)監(jian)督(du)政(zheng)(zheng)府會(hui)(hui)計(ji)主(zhu)體財(cai)務狀況(kuang)、運行(xing)情況(kuang)和(he)現(xian)金流(liu)量等的會(hui)(hui)計(ji)。
第(di)六十條 本準(zhun)則所稱收(shou)(shou)(shou)(shou)付實(shi)現制,是指(zhi)以現金(jin)的(de)實(shi)際收(shou)(shou)(shou)(shou)付為(wei)標(biao)志來確定本期(qi)收(shou)(shou)(shou)(shou)入和(he)(he)支(zhi)出(chu)的(de)會(hui)計核算基(ji)礎。凡在當(dang)期(qi)實(shi)際收(shou)(shou)(shou)(shou)到(dao)的(de)現金(jin)收(shou)(shou)(shou)(shou)入和(he)(he)支(zhi)出(chu),均應(ying)作為(wei)當(dang)期(qi)的(de)收(shou)(shou)(shou)(shou)入和(he)(he)支(zhi)出(chu);凡是不(bu)屬于當(dang)期(qi)的(de)現金(jin)收(shou)(shou)(shou)(shou)入和(he)(he)支(zhi)出(chu),均不(bu)應(ying)當(dang)作為(wei)當(dang)期(qi)的(de)收(shou)(shou)(shou)(shou)入和(he)(he)支(zhi)出(chu)。
第六十(shi)一條(tiao) 本(ben)準則(ze)所(suo)稱權責發生制,是指(zhi)以取得收取款(kuan)(kuan)項的(de)(de)權利或(huo)支付款(kuan)(kuan)項的(de)(de)義務為標(biao)志來確定本(ben)期收入和(he)費(fei)用的(de)(de)會(hui)計核(he)算(suan)基礎。凡是當期已(yi)經實現的(de)(de)收入和(he)已(yi)經發生的(de)(de)或(huo)應(ying)當負擔的(de)(de)費(fei)用,不(bu)論款(kuan)(kuan)項是否收付,都應(ying)當作為當期的(de)(de)收入和(he)費(fei)用;凡是不(bu)屬于當期的(de)(de)收入和(he)費(fei)用,即使(shi)款(kuan)(kuan)項已(yi)在當期收付,也不(bu)應(ying)當作為當期的(de)(de)收入和(he)費(fei)用。
第六十二條(tiao) 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