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審計(ji)局政(zheng)府投資項目(mu)竣(jun)工(gong)決算審計(ji)操作指南
(一)項目計劃確定:市審計局綜合法規科根據《關于加強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暫行規定》的規定,接到建設單位向審計部門申請竣工決算審計的報告后,對符合審計計劃管理的建設項目,列入審計計劃。(二)審計任務分配:市審計局綜合法規科根據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安排,統一分配竣工決算審計牽頭部門。協審機構確定,原則上由原項目工程審計的協審機構財務審計所承擔,無財務審計所的由綜合科抽簽確定。協審機構確定后,由市審計局主審負責告知協審機構,并組織開展實施工作。協審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研究和開展承接任務的準備工作。(三)制發審計通知書:市審計局主審負責起草審計通知書,并按規定報領導審批。協審人員于審計實施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取得送達回證。(四)進行審前調查與報送審計實施方案:協審單位在接收資料后,開展審前調查了解,編制調查了解記錄。根據調查了解情況制定實施協審的工作方案,經技術總負責人審核確定后,在接到審計任務分配通知后的7日內報市審計局主審,市審計局主審接到實施方案后,立即進行審核并按相關規定報領導審定。審計人員進點,根據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事項在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承諾的基礎上實施審計,按照審計機關規范化要求,收集相關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有問題和困難時,應及時主動向審計機關匯報。(一) 撰寫審計報告并征求意見:協審人員根據審計實施情況,撰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報市審計局主審審核,市審計局主審按相關規定報各級領導審定后,協審人員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取得送達回證。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意見。市審計局主審根據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進行核實,并據此代擬審計報告送審稿。(二)復核審理:市審計局主審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審計底稿、審計證據等資料進行復核,出具復核意見書,局主審將復核后的相關審計資料送綜合科審理。綜合科按照審理規定進行審理。(三)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根據規定,需要召開審理會審定的,提交審理會集體審定。(四)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市審計局主審根據審理會審定結果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履行審批手續后,將正式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等其他結果文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并取得送達回證。(五) 進行審計回訪:在規定時間內至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回訪,并取得被審計單位采納或整改的相關資料。(六)整理歸檔資料:協審人員將相關審計資料按局機關檔案歸檔要求整理后,提交給局機關主審,局機關主審審核后負責歸檔。第二節審(shen)計內容與(yu)重(zhong)點(dian)(一) 建(jian)設程序執行(xing)情況、建(jian)設資金籌(chou)集(ji)、征地拆遷費用管(guan)理及使用情況;(二(er)) 資金(jin)管理(li)及使(shi)用情況;(三(san)) 招投標及工程發包(bao)情況(kuang);(五) 設備、材料采(cai)購管理使用(yong);(六) 概(gai)算編制、審(shen)核(he)、調(diao)整(zheng)、執行情況;(九) 建(jian)設成(cheng)本情(qing)況(kuang);(十(shi)) 建(jian)設收入、結余情況;(十二(er)) 交付使(shi)用資產情況(kuang);(十三) 項(xiang)目尾(wei)工(gong)情況;(十四) 決算(suan)報(bao)表情(qing)況;(十五) 延伸相(xiang)關(guan)單(dan)位收支(zhi)情況;(十六) 相(xiang)關單(dan)位資(zi)質、質量控制、管(guan)理情(qing)況;(十八) 結算(suan)審計情況(kuang);(十(shi)九) 相(xiang)關(guan)專項資(zi)金審(shen)計(ji)調查。(一) 審查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的真實、合法性。1. 審查建設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項目的管理體制是否合規,建設資金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足額到位,分析有無因建設資金不到位造成投資增加和影響工程進度等不績效行為;項目業主對建設資金及其財務費用的分攤是否合理、合規。2. 審查建設資金撥付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建設資金是否及時按施工進度撥付,撥付的手續是否合規;有無做到專款專用,是否存在侵占、截留、挪用、出借資金用于與項目無關的投資和支出情況;有無虛列項目、虛列建設成本、多報投資完成額等套取、轉移建設資金問題;資金使用是否合法合理,費用開支是否真實、合規,有無利用虛假合同套取建設資金和損失浪費情況。管理費開支的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有無多提,有無以管理費、保證金等名義克扣、截留建設資金等問題。3. 審查項目基建會計核算是否規范,財務手續是否齊全,往來款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按規定使用現金和取得票證。成本歸集是否正確,預提資金是否合理、合規。(二) 審查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合法性和手續的完整性。1. 審查建設項目決策是否科學、民主,立項、審批、土地征用等基建程序執行是否合規,手續是否完整,各種許可證是否齊全;項目的規劃、勘探、設計等前期準備工作是否充分,有無“三邊”現象;工程開工是否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有無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超越權限審批的情況。2. 審查建設項目概算執行情況,概算編制、審批及調整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有無設計深度不夠、設計漏項、變更較多等問題;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合規,手續是否齊全,分析設計變更增加投資的原因及其真實性;工程建設是否按批準的概算內容執行,有無提高設計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概算外投資等問題。3. 審查建設項目征地拆遷是否按國家法規、政策的規定執行,有無按規定報批,是否存在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分解化整為零報批行為,建設用地是否突破批準數量,有無搭車多征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委托征地協議和征地拆遷補償協議有無簽訂,協議內容是否合法、合理,拆遷費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做到公平合理,有無截留挪用土地征遷補償費用的情況。1. 檢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健全與項目執行有關的內控制度,執行是否有效。2. 審查有無因決策失誤、設計失誤、工程質量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損失浪費問題,要特別關注路基土方利用及匝道變更增加投資事項。3. 審查建設項目的施工、設計、監理、材料采購等是否通過公開招投標或規定程序確定,有無將通過招標已確定的項目切塊肢解給未中標的單位或個人參與設計、施工,有無違法分包或層層轉包、掛靠施工等問題。4. 審查項目執行環境保護法規、政策情況。重點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各個環節是否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和政策,環境治理項目是否和項目建設同步進行,有無因項目實施影響環境的現象。5. 審查項目是否按規定簽訂合同(協議),有無存在應簽未簽的情況;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是否與招投標文件不符。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合理;項目施工合同執行是否嚴肅;有無因合同管理的原因導致工程價款結算扯皮或增大投資的現象。6. 關注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執行,各單位對工程質量管理是否履行了各自職責,監理單位是否對工程建設進行全面、有效的監控;有無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和工程質量隱患等問題;有無玩忽職守、行賄受賄、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7. 審查有無因工期拖延或施工組織不合理造成投資增加,影響績效的問題。8. 審查(cha)工程價(jia)款結算是否合理(li)、合規,有無偷(tou)工減料、高估(gu)冒算多結工(gong)程款(kuan)等問(wen)題,是(shi)否(fou)嚴(yan)格(ge)按合(he)同(tong)規定(ding)支付工(gong)程價款(kuan),應扣款(kuan)項是(shi)否(fou)及(ji)時扣回。對照項目概算,評價項目投資是否經濟,投資控制是否有效;對照項目設計,評價項目設計是否合理,建設是否達到設計目標,按期保質保量建成;對照項目可研,評價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無因周邊配套不及時、不完備影響項目績效的情況,建成后對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交通環境和人民生活的作用。如審查各種稅費計繳情況。審計建設單位是否已按規定繳稅,是否及時代扣代繳施工單位應繳稅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是否按規定收取規費,有無多收、少收、亂收費行為。
第(di)三節 調查了解與審計(ji)實施(shi)方案2)項目背景、立項報告及批復、可研報告及批復、設計文件批復、概算文件及批復和相關合同等;4)走訪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監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審計機關牽頭);4)審計的范圍、內容、重點以及對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審計組成員中,審計組主審為審計機關人員,協審單位應指定一名負責人(在投標書中列明的協審人員中選擇),全面負責項目的協審工作及與審計機關的聯絡溝通。實施審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整審計實施方案:1)審計工作方案調整的;2)審計組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測評后,認為需要調整審計重點、步驟和方法的;3)審計組人員發生變化,足以影響審計實施方案執行的;4)審計中發現重大違法案件線索,需要改變審計內容和重點的;5)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不能正常開展審計工作的;6)其他需要調整的。審(shen)(shen)計人員應當有針對性(xing)地收集與審(shen)(shen)計事項相關(guan)的(de)審(shen)(shen)計證(zheng)據(ju)。審(shen)(shen)計證(zheng)據(ju)必須(xu)具備客觀性(xing)、相關(guan)性(xing)、充分性(xing)和合法性(xing)。審(shen)(shen)計證(zheng)據(ju)的(de)形式包括書面證(zheng)據(ju)、實物證(zheng)據(ju)、視聽或者電子數據(ju)資料(liao)、口頭(tou)證(zheng)據(ju)、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及(ji)其(qi)他證據。1. 通過檢查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承諾書、會議記錄、文件、合同等資料,以及審計人員編制的匯總表、調節表、分析表等材料;2. 通過監盤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實物資產盤點清單和現金、有價證券盤點表等材料,并由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簽名;3. 通過觀察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觀察記錄,注明觀察的事項、內容和結果等情況;4. 通過查詢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被查詢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答復材料,并注明查詢事項、內容、方式和查詢結果等情況;5. 通過函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被函證單位或者個人的回函,編制函證記錄,注明函證事項、范圍和回函結果等情況;6. 通過計算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計算表或者計算工作記錄,注明計算的事項,所根據的相關數據,計算的方法和結果等;7. 通過分析性復核(he)方法收(shou)集(ji)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對比分(fen)(fen)(fen)析表(biao)(biao)、比率分(fen)(fen)(fen)析表(biao)(biao)和(he)趨勢(shi)變(bian)動表(biao)(biao),分(fen)(fen)(fen)析和(he)說明異常(chang)變(bian)動項目、重要比率或者趨勢(shi)與預(yu)期數額(e)和(he)相關信息的差異情況。審計人員可以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記錄、摘錄、復印、拍照、轉儲、下載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審計人員在收集實物證據時,應當注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等情況。在收集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時,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電子數據資料的運行環境、系統以及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必要時,電子數據資料能夠轉換成書面材料的,可以將其轉換成書面材料。在收集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時,應當注明鑒定或者勘驗的事項、向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人或者勘驗人資格等。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的審計步驟和方法難以實施或者實施后難以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審計人員應當實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仍難以取得充分審計證據的,應當由局機關審計組主審確認,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予以記錄和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審計人員取得審計證據,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取得的審計證據數量較大的,可以編制匯總的審計證據,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審計人員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和歸納。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對審計證據進行比較判斷,決定取舍,剔除與審計事項無關、無效、重復、冗余的證據;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和分析,確定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審計結論。經過分析、判斷和歸納的審計證據,應當編制索引號排序,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時,可以附在相應的審計日記之后。不能附在審計工作底稿或者審計日記之后的實物證據、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等,應當編制書面材料,附在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之后。市審計局主審應當督導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工作,審核審計證據。發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審計人員進一步取證。審計人員應當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市審計局主審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承擔責任。對審計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審計事項應當逐項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2)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3)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4)審計過程及結論,即簡要描述審計事項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5)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6)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7)附件數量,即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審計工作底稿與審計證據的對應關系,應當通過審計證據的索引號來體現。審計證據對應多個審計工作底稿時,應當將審計證據附在與其關系最密切的審計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審計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市審計局主審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項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1)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實施審計;2)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目標是否實現,審計步驟和方法是否執行;3)事實是否清楚;4)審計證據是否充分;5)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6)審計結論是否恰當;7)其他有關重要事項。對審計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問題,市審計局主審應當責成審計人員及時糾正。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局機關審計組主審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是審計組實施審計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一般包括下列基本要素:1. 標題,統一表述為“審計報告”(注明“征求意見稿”);3. 審計項目名稱,一般表述為“********項目竣工決算審計”;1. 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2. 被審計單位及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政、財務隸屬關系,以及項目概況(座落位置、四至范圍、建筑面積、建設內容、建筑結構、設計標準、起始長度、寬度、相應工程量、征地拆遷量、評定情況及相關參建單位、批復文件、開竣工日期等)和項目資金來源、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3. 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一般表述為被審計單位應對其提供的與審計相關的會計資料、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4. 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審計范圍、審計方式和審計實施的起止時間。審計范圍應說明審計所涉及的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所屬的會計期間和有關審計事項。建設程序執行情況、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財務核算管理情況、工程造價控制情況、資產管理情況、工程質量管理情況、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發表審計(ji)評價意見應運(yun)用審計(ji)人員的專(zhuan)業判斷(duan),并考慮重要性水(shui)平、可接受的(de)(de)審(shen)計(ji)(ji)風險(xian)、審(shen)計(ji)(ji)發現問題的(de)(de)數額大小、性(xing)質和情節等因(yin)素。審(shen)計(ji)(ji)機關只對所審(shen)計(ji)(ji)的(de)(de)事(shi)項(xiang)發表(biao)審(shen)計(ji)(ji)評(ping)(ping)價意(yi)見。對審(shen)計(ji)(ji)過程中(zhong)未(wei)涉及、審(shen)計(ji)(ji)證據(ju)不(bu)充分、評(ping)(ping)價依據(ju)或者(zhe)標準不(bu)明(ming)確(que)以及超越審(shen)計(ji)(ji)職(zhi)責范圍(wei)的(de)(de)事(shi)項(xiang),不(bu)發表(biao)審(shen)計(ji)(ji)評(ping)(ping)價意(yi)見。6. 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處理處罰依據,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建設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決定。7. 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可以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項目建設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政府投資審計中心主審為立卷責任人,協審機構負責檔案具體整理工作。立卷責任人應當將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下列文件材料歸入審計項目案卷:1. 結論類文件材料,主要是審計報告及審計業務會議記錄、復核意見書、審計組的書面說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等審計報告形成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審計決定書及相關文件材料、審計移送處理書及相關文件材料等;2. 證明類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等;3. 立項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政府的指令性文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舉報材料及領導批示、審計實施方案及審前調查記錄等相關材料、審計通知書和授權審計通知書等;4. 備查類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歸入前三項的其他文件材料。文件材料按照審計項目立卷,一個項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將數個項目合并立為一卷。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立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排列文件材料:1. 案卷內的文件材料按照結論類、證明類、立項類和備查類的順序排列;2. 結論類采用逆審計程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3. 證明類按照審計工作底稿及所附審計證據與審計實施方案所列審計事項對應的順序排列;4. 立項類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5. 備查類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6. 審計項目案卷內的每份或者每組文件之間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基礎性文件在后的順序排列;協審機構項目負責人將文件材料歸類整理、排列后,交由市審計局主審審查驗收。市審計局主審按照有關規定對文件材料進行審查驗收,并簽署審查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審計組成員對文件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協審機構項目負責人對卷內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歸檔的規范性負責,對歸檔的及時性負責。市審計局主審對審查驗收意見負責。一、注重審計意識與思路:在協審過程中,協審人員除了基本的審核和編制竣工決算報表外,還應關注項目管理及績效方面的情況和問題,如招投標、建設管理、財務管理、損失浪費、超概算、投資失控等。二、注重審計實施方案的指導性:審計實施方案是指導審計實施工作的具體措施,因此,對于審計實施方案中列明的審計內容及重點,協審人員應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不能把方案看作是形式。三、注重法規依據的適應性、充分性:在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上,應做到準確、適當。所以,對引用的相關法規依據,應注意其是否有效,是否適用,其證明邏輯是否合理,是否能充分體現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的真實意圖。四、注重各類底稿的規范性: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取證等各類底稿應要素齊全,文字表述準確、全面。重要事項(一般指報告中作出反映的情況、評價、問題和建議等)的審計工作底稿后應附有審計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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