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企業國(guo)有資產監(jian)督管(guan)理暫(zan)行條例(li)
(2003年(nian)5月(yue)27日中華人民(min)共和國(guo)國(guo)務(wu)院(yuan)令(ling)第(di)(di)378號(hao)公布(bu) 根據(ju)2011年(nian)1月(yue)8日《國(guo)務(wu)院(yuan)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fen)行(xing)政法(fa)規(gui)的決(jue)定》第(di)(di)一(yi)次(ci)修訂(ding) 根據(ju)2019年(nian)3月(yue)2日《國(guo)務(wu)院(yuan)關于修改部分(fen)行(xing)政法(fa)規(gui)的決(jue)定》第(di)(di)二次(ci)修訂(ding))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yi)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tiao)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zhong)的國有資產的監督(du)管理,不適用(yong)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sheng)、自(zi)治(zhi)(zhi)(zhi)區(qu)、直(zhi)(zhi)轄市(shi)人民(min)(min)政(zheng)(zheng)府(fu)(fu)(fu)(fu)(fu)和設(she)區(qu)的(de)(de)市(shi)、自(zi)治(zhi)(zhi)(zhi)州(zhou)級人民(min)(min)政(zheng)(zheng)府(fu)(fu)(fu)(fu)(fu)分別代表(biao)國(guo)(guo)(guo)家對由(you)(you)國(guo)(guo)(guo)務院履行(xing)出資(zi)人職(zhi)(zhi)責(ze)以外的(de)(de)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及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控(kong)股(gu)(gu)、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參(can)股(gu)(gu)企業,履行(xing)出資(zi)人職(zhi)(zhi)責(ze)。其(qi)(qi)中,省(sheng)、自(zi)治(zhi)(zhi)(zhi)區(qu)、直(zhi)(zhi)轄市(shi)人民(min)(min)政(zheng)(zheng)府(fu)(fu)(fu)(fu)(fu)履行(xing)出資(zi)人職(zhi)(zhi)責(ze)的(de)(de)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及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控(kong)股(gu)(gu)、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參(can)股(gu)(gu)企業,由(you)(you)省(sheng)、自(zi)治(zhi)(zhi)(zhi)區(qu)、直(zhi)(zhi)轄市(shi)人民(min)(min)政(zheng)(zheng)府(fu)(fu)(fu)(fu)(fu)確(que)定、公布,并(bing)(bing)報(bao)國(guo)(guo)(guo)務院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監(jian)督(du)管理機構(gou)備案;其(qi)(qi)他由(you)(you)設(she)區(qu)的(de)(de)市(shi)、自(zi)治(zhi)(zhi)(zhi)州(zhou)級人民(min)(min)政(zheng)(zheng)府(fu)(fu)(fu)(fu)(fu)履行(xing)出資(zi)人職(zhi)(zhi)責(ze)的(de)(de)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及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控(kong)股(gu)(gu)、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參(can)股(gu)(gu)企業,由(you)(you)設(she)區(qu)的(de)(de)市(shi)、自(zi)治(zhi)(zhi)(zhi)州(zhou)級人民(min)(min)政(zheng)(zheng)府(fu)(fu)(fu)(fu)(fu)確(que)定、公布,并(bing)(bing)報(bao)省(sheng)、自(zi)治(zhi)(zhi)(zhi)區(qu)、直(zhi)(zhi)轄市(shi)人民(min)(min)政(zheng)(zheng)府(fu)(fu)(fu)(fu)(fu)國(guo)(guo)(guo)有(you)(you)(you)(you)資(zi)產監(jian)督(du)管理機構(gou)備案。
國(guo)務(wu)院(yuan),省、自(zi)(zi)治區、直轄市(shi)人民政府(fu),設區的市(shi)、自(zi)(zi)治州級(ji)人民政府(fu)履行出(chu)資人職責的企(qi)業,以下統稱(cheng)所出(chu)資企(qi)業。
第六條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de)設區的(de)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min)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機構(gou)。
第(di)七條(tiao)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you)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li)機構不(bu)行使政府的社會(hui)公共(gong)管理(li)職能,政府其(qi)他機構、部門(men)不(bu)履行企業國有(you)資(zi)(zi)產出資(zi)(zi)人(ren)職責。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tiao) 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國有(you)資產監(jian)督管理機(ji)構(gou)應(ying)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jing)營(ying),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wai),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jing)營(ying)活動。
第(di)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suo)出資(zi)企業(ye)應當接受(shou)國(guo)有(you)(you)資(zi)產監督管(guan)理機構依法(fa)實施的監督管(guan)理,不得損害(hai)企業(ye)國(guo)有(you)(you)資(zi)產所(suo)有(you)(you)者(zhe)和其(qi)他出資(zi)人的合法(fa)權(quan)益。
第二章 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li)機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人民(min)政(zheng)府國有(you)資(zi)產監(jian)督管(guan)理(li)機構,設(she)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min)政(zheng)府國有(you)資(zi)產監(jian)督管(guan)理(li)機構是代表本級政(zheng)府履行出(chu)資(zi)人職責、負(fu)責監(jian)督管(guan)理(li)企(qi)業(ye)國有(you)資(zi)產的直(zhi)屬特設(she)機構。
上級(ji)政府國(guo)有資(zi)產監督(du)(du)(du)管理機構依法(fa)對下級(ji)政府的國(guo)有資(zi)產監督(du)(du)(du)管理工(gong)作(zuo)進行指導(dao)和(he)監督(du)(du)(du)。
第(di)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y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fa)》等(deng)法(fa)律、法(fa)規,對(dui)所(suo)出(chu)資企業履行出(chu)資人職責(ze),維護所(suo)有者(zhe)權益(yi);
(二)指導推(tui)進國有(you)及國有(you)控股(gu)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yi)照(zhao)規定向(xiang)所出(chu)資企業委派監事;
(四)依照法(fa)定(ding)程序對所出資企(qi)業的企(qi)業負責(ze)人進(jin)行任免(mian)、考核(he),并根據考核(he)結果對其進(jin)行獎(jiang)懲;
(五(wu))通過統計(ji)、稽核等(deng)方式對企(qi)業國有資產的保值(zhi)增值(zhi)情況進行(xing)監(jian)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ze)和承辦本級政府(fu)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guo)務院國(guo)有資產(chan)(chan)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kuan)規(gui)(gui)定職責(ze)外,可以(yi)制(zhi)(zhi)定企業國(guo)有資產(chan)(chan)監督管理的規(gui)(gui)章、制(zhi)(zhi)度(du)。
第(di)十四(si)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tui)進國有資產(chan)合理流動和(he)優化配置(zhi),推(tui)動國有經濟布局和(he)結構(gou)的調整;
(二)保持和(he)提高(gao)關系國(guo)民經濟(ji)命脈和(he)國(guo)家安全領域國(guo)有經濟(ji)的(de)控制力(li)和(he)競爭力(li),提高(gao)國(guo)有經濟(ji)的(de)整(zheng)體素質;
(三(san))探索(suo)有(you)效的企(qi)(qi)業國(guo)(guo)有(you)資產(chan)(chan)經(jing)營體(ti)制和方式,加(jia)強企(qi)(qi)業國(guo)(guo)有(you)資產(chan)(chan)監督管理工作(zuo),促進企(qi)(qi)業國(guo)(guo)有(you)資產(chan)(chan)保(bao)值(zhi)增值(zhi),防止企(qi)(qi)業國(guo)(guo)有(you)資產(chan)(chan)流失(shi);
(四)指導和促進國(guo)有及國(guo)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dai)企業制度,完(wan)善法人治理結(jie)構(gou),推(tui)進管理現代(dai)化;
(五(wu))尊重、維護國(guo)有(you)及(ji)國(guo)有(you)控股(gu)企(qi)業經營自主(zhu)權,依法(fa)維護企(qi)業合法(fa)權益,促(cu)進企(qi)業依法(fa)經營管理,增強企(qi)業競(jing)爭力(li);
(六)指導和協調(diao)解決國(guo)有及國(guo)有控(kong)股企(qi)業改(gai)革與發展中的困(kun)難和問題(ti)。
第(di)十五(wu)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tiao)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yi))任(ren)免國(guo)有獨(du)資企業(ye)的總(zong)經理、副總(zong)經理、總(zong)會(hui)計師及其他企業(ye)負責人;
(二)任(ren)免(mian)國有獨資公(gong)司的董(dong)(dong)事(shi)(shi)長、副董(dong)(dong)事(shi)(shi)長、董(dong)(dong)事(shi)(shi),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ji)師(shi)等的任(ren)免(mian)建(jian)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cheng),提出向(xiang)國(guo)有控股的(de)(de)公司派出的(de)(de)董(dong)事、監事人(ren)(ren)選,推薦(jian)國(guo)有控股的(de)(de)公司的(de)(de)董(dong)事長、副董(dong)事長和監事會(hui)主席人(ren)(ren)選,并(bing)向(xiang)其(qi)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hui)計師人(ren)(ren)選的(de)(de)建議;
(四(si))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xuan)。
國務院,省、自(zi)治(zhi)區(qu)、直轄市人(ren)民(min)政(zheng)府,設區(qu)的市、自(zi)治(zhi)州級人(ren)民(min)政(zheng)府,對所(suo)出(chu)資企(qi)業的企(qi)業負(fu)責人(ren)的任(ren)免另有規定的,按(an)照(zhao)有關規定執行。
第(di)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shi)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 企業重大事項(xiang)管理
第二(er)十條(tiao)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tiao)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you)資(zi)產監督管理(li)機構依照(zhao)法(fa)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yu)其所出資(zi)企(qi)業中的國有(you)獨資(zi)企(qi)業、國有(you)獨資(zi)公(gong)司的有(you)關(guan)(guan)重(zhong)大事項時,按照(zhao)國家有(you)關(guan)(guan)法(fa)律、規定執行。
第(di)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guo)有(you)控股(gu)的(de)公(gong)司(si)(si)、國(guo)有(you)參股(gu)的(de)公(gong)司(si)(si)的(de)股(gu)東會(hui)、董事會(hui)決定公(gong)司(si)(si)的(de)分立(li)、合并(bing)、破產(chan)、解散(san)、增減資本(ben)、發行公(gong)司(si)(si)債(zhai)券、任免企業負責人(ren)等重大事項時,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督管理機構(gou)派出的(de)股(gu)東代(dai)表(biao)(biao)、董事,應當按照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督管理機構(gou)的(de)指示(shi)發表(biao)(biao)意(yi)見、行使表(biao)(biao)決權。
國有(you)資(zi)產(chan)監督(du)管理機構派出的股(gu)東(dong)代(dai)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you)關(guan)情況及時向國有(you)資(zi)產(chan)監督(du)管理機構報(bao)告。
第二十(shi)三(san)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si)條(tiao)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di)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er)十七條(tiao)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quan)的(de)國有獨(du)資企(qi)業(ye)、國有獨(du)資公司(si)對(dui)其全資、控(kong)股(gu)、參股(gu)企(qi)業(ye)中國家(jia)投資形(xing)成的(de)國有資產(chan)依(yi)法進行(xing)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di)二十(shi)八條(tiao)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wu)章(zhang)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di)二十九條(tiao)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zi)產(chan)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suo)出資(zi)企業之間的(de)企業國有資(zi)產(chan)產(chan)權糾紛(fen)。
第(di)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一條(tiao)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di)三十二(er)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企(qi)業國(guo)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di)三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di)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san)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di)三十(shi)八條(tiao)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jiu)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八(ba)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yi)條(tiao)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國(guo)有(you)(you)及國(guo)有(you)(you)控股(gu)(gu)企(qi)(qi)業、國(guo)有(you)(you)參股(gu)(gu)企(qi)(qi)業中工(gong)會組(zu)織依照(zhao)《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工(gong)會法》和《中國(guo)工(gong)會章程》的有(you)(you)關(guan)規定(ding)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di)四十三條(tiao) 本條例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法規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di)四十四條 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后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無